医务人员泄漏患者隐私,无论否导致伤害,都要担责了!12月23日举办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编成(草案)》展开第二次审查会,二校对增强了对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维护。“医学界”注意到,《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编成(草案)》一校对曾对维护患者隐私作出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漏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予以患者表示同意公开发表其病历资料,导致患者伤害的,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回应,有常委委员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漏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私自公开发表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更为相当严重的侵权行为。为遏止这种不道德,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无论该不道德对患者否导致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透露: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接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二校对涉及条文删掉了“导致患者伤害”这一条件。这就意味著,医务人员泄漏患者隐私,无论导致伤害与否皆不应担责。
公民拥有隐私权,然而医疗机构是一个不易牵涉到个人隐私,而且不免向医疗人员曝露隐私的场所。但患者在医院里拥有隐私权,这一点是具体且不容置疑的。
据“医学界”理解,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患者这一类似群体的隐私给与了高度重视和十分关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应关心、珍惜、认同患者,维护患者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知悉就诊者的隐私,不得泄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尽管有诸多法律法规的约束,医院患者隐私的泄漏仍然时有发生。今年8月份,当红明星林改版怒怼“个别医务人员”的新闻在朋友圈冷传。起因是林改版在北京某三甲医院做到了一个手术,结果其电子病历被曝光,只不过还牵涉到到了他的状况。
随后,林改版工作室也发表声明,直指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之后,在网上泄漏明星的个人信息和详尽病历。病人科室、病区、病房号全都写出得明明白白,甚至当日其他病人的手术时间、病症、医生、病房号等隐私信息也被曝光。这次的明星病历泄漏事件,也给每一个医务人员响起了警钟:一定要引以为戒,强化对患者的隐私维护。
“《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予以患者表示同意公开发表其病历资料,导致患者伤害的,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医疗律师宋绍辉在拒绝接受“医学界”专访时认为,根据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只有在“导致患者伤害”的情况下,才分担侵权行为责任。“泄漏患者隐私,经常造成患者日常生活受到阻碍,但难以达到‘受到伤害’的程度。
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患者无法获得维护”。宋绍辉回应:“草案改动,如果移除‘导致患者伤害’,意味著只要侵害患者隐私,就要分担侵权行为责任,不论否‘导致患者伤害’。这样改动,不利于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同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拒绝也更为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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