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利民康达大药房买了保健品后,被药监局确认为冒充。为此他将药店控告到法院。昨天记者得知,通州法院裁决利民康达大药房赔偿金陈先生10倍货款。据报,这是本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条款,首次裁决消费者取得10倍赔偿金。
陈先生说道,去年9月、11月,他在北京利民康达大药房出售了苏醒牌和肾力健牌两种保健食品,共计价值1272元。但他服用一段时间后,经常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陈先生早已向北京市药监局展开检举。今年4月12日,药监局告诉陈先生检查结果称之为,药店所售的两种保健食品皆为冒充保健食品,并不是所标明的生产厂家所生产。
陈先生拿着药监局的告诉书,将药店老板张某控告到法院,拒绝对方归还货款1272元,并给与10倍赔偿金12720元,总计13992元,并分担本案诉讼费。面临控告,药店老板张某一口坚称曾卖给过陈先生保健品。他说道,陈先生索取的销售小票不是药房出示的,在药监局检查的前两天,有业务员向药房促销肾力幸,店员就拔了一些在库房,还没下架销售。
药监局在检查时只偷走肾力幸11盒,没检查出有苏醒牌保健品,因此不表示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调查视频资料、现场笔录找到,药监局在对药房展开现场检查时,药房无法当场获取这两种保健食品的进口商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此后,药监局显然已查办这两种药品为冒充,并责令药房暂停经营这两种药品。
审理后,法院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坚称是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拒绝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拒绝缴纳价款10倍的赔偿金。现张某获取不来所出售保健食品的进口商票据、供货单位资质及销售凭证,归属于销售坚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据此,该院裁决张某保险费陈先生赔偿款12720元。
但由于陈先生早已不吃了一些,无法获取全部出售的保健品实物,因此其归还货款的拒绝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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